【颁布单位】 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871210
【实施日期】 198801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维护铁路内部的生产、工作、科研、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铁路运输生产、施工的安全和铁路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集体企业)、
事业单位。
第3条 铁路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原则是:领导负责,依靠群众
,预防为主,保障安全。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同一切
扰乱内部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维
护内部良好秩序,保证安全。
第4条 铁路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是单位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的一个
组成部分,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将其作为单位的行政管理、企
业管理、经济承包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
【章名】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5条 经常对职工进行法制和安全的宣传教育,发动和依靠职工群
众,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特、防治安灾害
事故工作。
第6条 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学生,建立帮教小组或指定
专人负责,落实帮教措施,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对解除劳教人员和由
原单位接收的刑满释放人员,做好安置、教育、疏导工作。
第7条 及时调解处理职工群众中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8条 对铁路各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做好管理教育工作。
【章名】 第三章 危险物品管理
第9条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严格执行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过程的安全制度。
第10条 严禁单位和个人违法私藏、配制、买卖、转让、转运危险
物品和制作爆炸装置。
第11条 定期检查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情况,不符
合管理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发现被盗、丢失,要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处理
。
【章名】 第四章 枪支弹药、刀具管理
第12条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枪支弹药和刀具的管理规定,铁路系统
各级公安保卫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枪支弹药,民兵训练、值勤和野外勘
测人员的枪支弹药,要专人负责,登记注册,加强管理,严防丢失、被盗
。
第13条 严格枪支佩带范围和使用制度。单位公用枪支、个人工作
用枪,不准私自外借、转让、赠送。严禁个人私藏枪支弹药。
第14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用猎枪、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规定。
第15条 对生产所需的刀具、刃具要严格管理制度。不准非法制造
、买卖、携带匕首、刮刀、土枪或其他管制刀具。
【章名】 第五章 现金、贵重器材、机密文件管理
第16条 切实执行现金、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库存现金不准超过
限额,因特殊情况,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要派人值班看护。提送巨额现
金,须两人以上,专车取送。
第17条 物资库房、大型货场和贵重器材、设备,应有专人看守保
管,应有安全防护设施,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18条 机密档案、文件、图纸、资料,应有专人专柜保管,严格
使用、借阅制度。外借、复制及销毁,须经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查。发现
失密、窃密事件,应及时追查处理。
【章名】 第六章 重点部位、公共场所管理
第19条 单身宿舍、职工浴池、招待所、旅店、乘务员公寓、礼堂
、文化宫、俱乐部、剧场、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均应固定专人管理,按照
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严格安全管理制度。
第20条 对机关、调度、通讯、动力、电子中心等重点单位和要害
部门,应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漏洞和
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21条 各单位应严格门卫、值班和巡逻制度。值班巡逻人员要坚
守岗位,尽职尽责,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
【章名】 第七章 消防管理
第22条 严格执行消防管理法规,经常向职工群众进行安全防火教
育,宣传用火、用电常识;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训练,建立执勤备
勤制度。
第23条 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对火源、电源和易燃物品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制定应急措施,一旦发生险情能及时抢救、处置。
第24条 消防器材置放在指定地点,定期检查、更换,保持性能良
好。
第25条 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奋力扑救,查明原因,认真处理。
【章名】 第八章 案件、事故处理
第26条 发生火灾、爆炸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要积极抢救,保护
好现场,查明原因,认真处理。
第27条 对内部发生的刊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要保护好现场,一般
案件由本单位保卫部门查处;重大案件,由公安机关侦破。单位行政领导
对侦破工作应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章名】 第九章 治安保卫组织
第28条 各单位应设置保卫组织或专职保卫干部,配备必要的交通
、通讯工具和治安保卫业务器材。保卫组织既是所在单位的职能部门,又
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行政组织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下,具体
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考核。保卫干部的配备,按照单
位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情况特殊的单位可高于这个比例。
第29条 为了加强各单位治安防范能力,职工总数500人以上的
单位应组建护厂(站、段、校、场)队,不足500人的单位设专职护厂
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门卫、巡逻和守卫任务。护厂队是单位行政负责人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