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坦桑尼亚-赞比亚铁路的协定

【颁布时间】1967-9-5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坦桑尼亚-赞比亚铁路的协定
【发文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坦桑尼亚-赞比亚铁路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坦桑尼亚-赞比亚铁路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坦桑尼亚-赞比亚铁路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坦桑尼亚-赞比亚铁路的协定


(签订日期1967年9月5日 生效日期1967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从相互间的友好关系出发,本着在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互相尊重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发展独立自主的交通运输事业、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加强坦赞两国间经济合作和友好往来的共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坦赞两国政府修建自基达杜至康博约全程约一千六百公里的坦-赞铁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适当时候将考虑帮助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修建从基达杜到达累斯萨拉姆铁路。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提供修建上述铁路项目的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贷款的金额、提供方式、偿还办法和帐务处理,将在中国方面对上述铁路工程进行勘测、设计之后,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商定。

  第三条 修建上述铁路项目,分三大步骤进行:
  (一)中国政府先后派出必要数量的专家赴坦桑尼亚和赞比亚,就铁路工程进行考察,其费用由中国负担。
  (二)中国政府派出必要数量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铁路工程进行勘测。根据考察、勘测的结果,由中国方面进行设计。
  (三)根据设计结果,由中国政府派遣必要数量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帮助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组织上述铁路工程的施工。

  第四条 上述铁路的基本技术原则,将由坦赞双方根据中国专家考察后提出的报告,进行协商,取得一致,以便据以勘测、设计和施工。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修建、管理、维修上述铁路培训必要数量的技术人员,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第六条 修建坦桑尼亚-赞比亚铁路的一切重大事宜,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三国政府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三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六七年九月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赞比亚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李 先 念      加 马 勒      索  科
   (签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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