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颁布时间】1986-5-13
【标题】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发文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铁道部


【法规全文】

 

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20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结合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工资含量包干”)。
第2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施工企业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严格掌握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做到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低于产值的增长速度,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
第3条 凡是经过“五项工作”整顿验收合格,直接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担纳税人义务的全民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经过铁道部批准,可试行工资含量包干。
第4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局、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工程指挥部,根据当年承担的施工任务,按工程类别预算项目编制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方案,于三月底前报部(劳动人事局、基建总局、计划统计局、财务局)。经国家批准后,由部平衡分劈,连同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产值利润率、工期等指标批准下达,抄各局开户建设银行。
铁路局、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工程指挥部,在部批准下达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负责核定所属施工企业的工资含量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并报部及企业当地建设银行备案。
在计划执行中,上级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不准突破。工资总额可随实际完成的产值和规定的挂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浮动。铁路局、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工程指挥部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按部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及挂钩考核指标计算的工资总额比计划有增减时,年终
按铁道部(85)铁劳人字1113号文规定的结算表式报部(劳动人事局、计划统计局、财务局、基建总局)予以核增核减后下达,抄送开户建设银行监督执行。
第5条 为保证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在完成产值指标的同时,必须完成部下达给各局、通号公司、工程指挥部的挂钩考核指标。经质量监督部门认证,完不成部规定的工程质量优良率(单位工程)指标,每降低1%,扣减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额度0.1%(例:核定含量系数18
%,扣减0.1%后为17.9%)。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其造成损失价值的50%在工资总额中扣除;负伤频率每超过规定限度0.1‰,扣减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0.05%。发生死亡事故按铁道部(84)铁劳人字1878号文规定处罚,但罚款金额的50%在应提工资含量
包干总额中扣减上交;产值利润率指标,每降低0.1%,扣减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0.04%。铁路局、工程局、通号公司、工程指挥部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单位的综合产值利润率指标由铁道部核定。
第6条 核定工资含量的产值、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及计算产值利润率的产值,计算口径必须一致,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筑业总产值”划分的范围为准。
第7条 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按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价格或包干造价为主要依据,不包括材料涨价因素。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格部分要从产值中剔除。
第8条 计算工资含量的人员范围按现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列入建筑业(不包括筹建机构及生产准备人员,以及勘察设计机构人员)的职工人数和军工、民工在内的全部人数。
工资含量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不计算工资含量包干人员的工资计划单独下达。
第9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仍予保留。用于劳动竞赛、安全等一次性奖励和交纳奖金税,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10条 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施工企业,在不超过上级批准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生额列入工程成本。节余的含量工资额从税前利润中划出存入银行专户,可跨年使用,以丰补欠。
含量包干工资实行“按月预提,按年结算,专户存储,先存后用”的办法,具体预提比例,由企业与开户银行商定。含量工资要在当地建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由银行监督使用。
第11条 凡经批准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按国务院国发(1985)86号文件《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建筑工人免征奖金税。
第12条 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单位,要管好用好包干工资,充分发扬民主,搞好内部工资分配,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自行建立的内部各种工资、津贴发放办法及单位工资分配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
第13条 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端正经营思想,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14条 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单位,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主管业务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计划统计、劳动人事、财务、安全质量、审计、施工技术等有关部门都要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15条 铁路局、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工程指挥部应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16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前发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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