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铁路工业、供销、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4-20
【标题】关于发布铁路工业、供销、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铁财〔1996〕25号
【失效时间】1999-7-23
【颁布单位】铁道部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9-7-23已经被id70030法规废止



【法规全文】

 

关于发布铁路工业、供销、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铁路工业、供销、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工业、供销、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铁路工业、供销、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铁政法[1999]86号将本文废止)


为推动铁路工业、供销、施工企业深化改革、走向市场,实行两个根本转变,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部研究制定了《铁路工业、供销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和《铁路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决定对铁路
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实施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部对工业总公司的考核办法按《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九五”期间资产经营责任书》实施。

附件一:铁路工业、供销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合铁路工业、供销企业深化改革走向市场的要求,促进企业经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有效地行使部对国有资产的监控职能,根据铁道部《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铁财〔1995〕1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总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重点为铁路工业、供销企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以指标单项考核加综合评价的方式,对各总公司进行一体化考核,包括以国有资产为主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用国有资产参股、联营、对外投资等各种经营行为。
第四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的确定及单项考核办法。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用于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促进企业依靠主观努力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全和增值。
指标计算公式:
国有资产保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
=-----------×100%
值增值率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
考核办法是:
执行铁财〔1995〕153号文发布的《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二、资本金收益率
用于反映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促进企业合理配置资源,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本收益。
指标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
资本金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考核与奖励办法是:
在国家未出台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定之前,各总公司每年应缴资本金收益额随各项考核指标一并下达,并以资本金收益率指标完成情况与应缴资本收益额再投资挂钩的办法实施考核,工业、供销企业资本金收益率行业标准另行规定。
三、成本费用指标
(一)工业:百元销售收入成本费用
用于反映企业实现一定数额的经营收入而相应发生的成本费用,促进企业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指标计算公式:
产品销售成本费用总额
百元销售收入成本费用=----------×100%
产品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成本费用总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考核办法是:
继续执行铁劳〔1992〕43号和铁劳〔1992〕69号文关于工效挂钩实施细则对百元商品产值成本费用指标考核的规定。
(二)供销:商品流通费率
用于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收入而相应发生的费用支出,促进企业增加收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
指标计算公式:
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商品流通费率=--------------×100%
商品销售收入
考核办法是:
与工业百元商品产值成本费用指标考核办法相同。
四、营销、收账指标
(一)工业:产品销售率
用于反映企业产销状况,促进企业增加产品市场占有率,降低产成品库存。
指标计算公式:
产品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率=-------------×100%
商品产值(现价)÷1.17
(二)供销:应收账款周转率
用于反映企业应收账款周转快慢,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指标计算公式:
销售收入
应收账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平均应收 期初应收 期末应收
=( + )÷2
账款余额 账款余额 账款余额
营销、收账指标参与综合考核。
五、存货周转率
用于反映企业购、产、销诸环节存货占用情况,促进企业减少存货资金占用。
指标计算公式:
产品销售成本
存货周转率=------
平均存货成本
平均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
考核办法是:
继续执行铁劳〔1992〕43号和铁劳〔1992〕69号文件
第五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评价办法。
1.指标综合完成情况以各考核指标反映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程度,确定不同的权数,年终完成考核指标的权数之和为评定各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业绩的重要依据。
2.资产经营综合考核指标满分分别为: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5分);
(2)资本金收益率(18分);
(3)百元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工业〕、商品流通费率〔供销〕(25分);
(4)产品销售率〔工业〕、应收账款周转率〔供销〕(16分);
(5)存货周转率(16分)。
3.各考核指标权数累计之和大于或等于90分为优秀;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90分为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
4.各总公司考核指标另行下达。
5.以年度为考核期对各总公司进行考核。
第六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程序。
一、各总公司每年3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部定考核指标的预测依据及建议水平,经部财务司结合实际综合分析确定后于当年4月15日前下达。
二、会计年度终了,各总公司根据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在下年3月15日前向部提报主客观因素影响分析报告,重点分析主观因素影响。
三、根据各总公司分析报告,部经严格审定后,于下年4月15日前完成综合评价结论,并报送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七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评分办法。
一、各总公司凡年度完成部下达的经营考核指标,可取得该项指标的指定分数,超额完成部分不另加分。
二、未完成部下达的经营考核指标,具体评分规定如下: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1%扣5分,扣完为止。
2.资本金收益率
未完成部定上缴资本收益额的公司,不得分。
3.百元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工业)、商品流通费率(供销)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扣3分,扣完为止。
4.产品销售率(工业)、应收账款周转率(供销)
工业实际比计划每减少1%、供销减少1次扣4分,扣完为止。
5.存货周转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扣4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的考核办法。
按领导班子成员承担责任大小,建立奖罚标准,实施考核。
1.根据各总公司资产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由部对总经理、党委书记作出鉴定;总经理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作出鉴定,经部审核,计入干部考核档案,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2.领导班子成员的部分年收入与资产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在考核年度3月底以前按领导班子成员上年年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预交资产经营抵押金,由部财务司统一收管,各领导班子成员资产经营抵押金的比例是:总经理、党委书记为年收入额的60%;其他成员为40%。
视年终考核结果兑现。
综合考核结果优秀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除足额取得资产经营抵押金外,另根据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总经理、党委书记15000元,其他成员11000元;
综合考核合格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足额取得资产经营抵押金,另给予总经理、党委书记5000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4000元的奖励。
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取得资产经营抵押金,并对主要领导人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作组织调整。
3.对于弄虚作假违犯纪律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重新确定考评结果。
4.考核期内,遇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和政策调整等情况,其影响原则上予以扣除。
第九条 参加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由被考核单位提出并报考核部门核定。
第十条 对由两类行业组成的总公司,为保证其总体考核力度不变,操作方法如下:
一、对物资总公司工业、供销企业的考核依据本办法全额预收一份资产经营抵押金,工业、供销企业的奖罚标准各占总额的50%。
二、对通号总公司工业、施工企业的考核以工业为主全额预收资产经营抵押金,依据工作量指标测定工业、施工企业奖罚权数和数额,并按各自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三、对工程总公司施工、工业企业的考核以施工为主全额预收资产经营抵押金,依据工作量指标测定施工、工业企业奖罚权数和数额,并按各自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为有效实施本办法,各总公司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资料须经上级财务部门或会计中介机构认定,以保证各项考核指标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各总公司对下属企业(公司)的考核办法,依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考核主体同部对各总公司的要求,即对主业、多经等实体及企业各种经营行为实行一体化考核的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部内有关规定、文件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二:铁路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施工企业深化改革走向市场的要求,综合评价和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有效地行使部对国有资产的监控职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根据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实行办法〉的通知》(铁财〔1995〕153号
)文件精神,结合各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公司、建筑总公司、通号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 对资产经营综合指标采取综合评价的办法,视客观因素与主观努力情况由部总体评定。
第四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以年度为考核期。
第五条 进行考核的资产经营综合指标如下: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用于衡量企业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促进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具体内容参见铁财〔1995〕153号)。
指标计算公式为: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
二、资本收益率
用于衡量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水平,促进企业对投入资本的管理,提高经营效果。
指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资本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交企业所得税
实收资本=(期初实收资本+期末实收资本)÷2
三、资产负债率
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促进企业负债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之内。
指标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四、存货周转率
用于衡量企业购、产、销的效率,促进企业减少存货占用资金。
指标计算公式为:
全部销售成本
存货周转率=------
平均存货成本
平均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
五、产值利润率
用于衡量企业完成全部产值的获利能力,促进企业努力完成有效益的产值。
指标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产值利润率=-----×100%
企业总产值
第六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程序
一、首先由企业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预测,每年3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对考核指标的预测依据及建议水平,然后由部财务司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后于每年4月15日前下达。
二、各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在下年3月15日前向部提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报告。
第七条 各项考核指标满分分别为: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30分);
2.资本收益率(25分);
3.资产负债率(15分);
4.存货周转率(20分);
5.产值利润率(10分);
第八条 各项考核指标的评分办法
一、各被考核单位凡完成部下达的年度资产经营综合考核指标的,可取得各该项指标的指定分数,超额完成部分不另加分。
二、未完成资产经营综合考核指标的,具体评分规定如下: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资本收益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资产负债率
实际比计划每增加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4.存货周转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次扣2分,扣完为止。
5.产值利润率
实际比规定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第九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各考核指标得分累计之和大于或等于90分为优秀;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90分为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 奖罚办法。
一、根据资产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由部对被考核单位公司党政正职作出鉴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正职作出鉴定,报部审核,记入干部考核档案,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第一年对主要领导人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作组织调整。
对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重新确定考评成绩。
二、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成绩与企业当年收益挂钩。每年由部财务司在4月15日前下达企业当年资本收益定额上交指标,企业在5月30日前汇款到部财务司。对于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企业(5月1日前公布),上交收益额由部财务司于5月30日前按120%返回;合格的企
业按其得分值所占满分值的比例同时返回;不合格的企业不返回。返回企业的部分增加权益。
三、对被考核企业主要经营者实行风险收入抵押金制度。风险收入抵押金根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经营责任的不同,按上年年收入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结果按百元位取整后于每年5月30日前一次汇缴部财务司。比例标准为:总公司的总经理、党委书记和铁路局主管施工企业的副
局长(集团公司主管施工企业的副总经理)60%,领导班子其它成员40%,风险收入抵押金由部财务司统一管理,对于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企业,个人风险收入抵押金按200%返回,合格者按150%返回,不合格者不返回。
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给予领导班子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总经理、党委书记和路局主管施工企业副局长(集团公司主管施工企业的副总经理)10000元,领导班子其它成员8000元。
第十一条 参加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由被考核单位提出,报考核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对于既有施工,又有工业或运输的企业,企业资本收益上交指标按不同行业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上交的抵押金,具体规定如下:工程、建筑总公司的考核以施工为主;通号总公司的考核以工业为主;各铁路局的考核以运输为主。
第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对下的内部考核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为有效实施本办法,各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资料须经上级财务部门或会计中介机构认定,以保证各项考核指标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部内有关规定、文件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试行。



199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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