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因私情废公事

      《后汉书•苏章传》载:汉顺帝初年,苏章迁冀州刺史,巡察至交清河太守,知其贪赃枉法,将按其罪,乃宴请太守,陈往日之好。太守喜曰 :“人皆有一天,我独有二天”。章曰:“今苏孺文与故人饮者,私恩也;明日冀州刺史案事者,公法也。”遂举正其罪。
       苏章秉公执法,不因与至交的私人感情而废公事,治下望风畏肃,廉威传世。诚然,今之党员领导干部都应效法。公与私,历来是检验人品官德的“试金石”,荣辱成败,多在公私之间。对党员领导干部而言,能否处理好公私关系,更是检验党性强弱、觉悟高低的一面镜子。
       古人云,“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无数事例证明,不弃私心,必废公事;不祛贪欲,必栽跟斗。私情与公事彼此不分,公私天平就会倾斜,党性原则就会丧失。处理不好友情亲情与党纪国法的关系,人情与原则搅和在一起,分不清哪头轻重,往往就是导致腐败的诱因。
        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只有分清“公”与“私”“法”与“情”,做到敬法畏纪,秉公办事,时刻不忘公仆心,守好自己的“责任田”,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辱职责使命。(文/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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