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 ,也需要一种制度

制度与文化互为依存、相融共进。我国历史上的廉洁文化建设,深刻体现在制度建设之中。《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记载,鲁相公仪休喜爱吃鱼,人们争相买鱼送他,他却坚辞不受。公仪休说,收了人家的鱼就要按人家的意思办事,难免枉法,如果被免职了还能吃上鱼吗?不收人家的鱼就不会被免职,这样就能“长自给鱼”。这则记载说明,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有廉政制度制约着官员的行为。公仪休之所以不敢受鱼,是因为制度的底线在约束着他。
  
选人用人制度上的公正公平是廉洁文化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秦汉时期,官吏选拔高度重视功劳、重视能力、重视社会评价。秦以军功爵制代替传统的世卿世禄制,杀敌立功,报效国家,可以获得土地与官职。在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兄弟两人写给家里的两封书信,信中除了浓浓的亲情和乡情,还希望家里寄来钱和布,并询问自己所获得的爵位奖赏到家了没有。他们知道,虽然背井离乡、战场残酷,但通过努力可以改变自己和家庭的命运。“人臣孝则事君忠,处官廉”。汉代推行察举制,察举最重要的科目是孝廉。“孝”是孝悌,对父母孝敬,对兄弟友爱;“廉”是廉洁清白。两汉大批官员就是通过这个制度,走出乡里、报效国家、清廉为政。“少孤贫”的第五访,被举为孝廉,后任张掖太守。面对饥荒,不怕丢官,开仓赈济,自称“太守乐以一身救百姓”。隋唐时期推行科举制,通过考试选拔官吏,考生自由报名,布衣之士有了更多为官的机会。
  
在官吏管理与考核上,难免存在腐败发生的可能,也有德才关系处理上的两难境地。为保障选人用人的廉洁性,历代有很多制度化规定。秦汉时期就有官吏任用“试守”制度,试用合格者方可继续。官吏任用遵循着籍贯回避、亲属回避、师生回避等回避制度。在江苏连云港尹湾村发现的汉代东海郡官文书中,有一份《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详细记载了东海郡100多位主要官吏的籍贯,他们不仅不是本县人,甚至也不是本郡人,证明汉代籍贯回避制度在各地的严格执行。“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官吏考核遵循着德先才后的原则。汉代以质朴、敦厚、逊让、有行等“四行”来考察官吏品行,以户口垦田增减、钱谷出入、治安好坏等来考核官吏能力。唐代吏部设置考功司,以德义、清慎、公平、恪勤等“四善”来考察官吏道德,以“二十七最”,即根据各部门职掌之不同,分别提出不同要求来考核官吏能力。德能并重、以德为先,体现着廉洁文化在考核中的意义。历代对官吏日常行为要求也颇为严格。对官吏在职时的钱财物出入,出行时的接待消费,接受宴请馈赠,出入酒楼茶市,以及为官经商等,大多有详尽、具体的规定。
  
监察制度经历了悠久历史发展过程,在中国传统廉洁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极为重要。秦统一以后,中央设御史大夫为最高监察长官,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设监郡御史,负责监督地方官吏。汉武帝时,划分全国为十三州部监察区,以部刺史为监察官,根据武帝手订的《刺史六条》,监察郡国守相二千石高官及其子弟和豪强的各种不法行为。唐朝正式确立了一台三院的监察体制,以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以下分设台院、殿院、察院。宋朝在地方建立了监司、通判监察体系。监司是由皇帝派到路一级的负责监督地方军、政、财、刑的四个机构,彼此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通判是州的监察官,负责监察知州及所部官吏。明朝建立以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特别重视御史巡按地方,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道监察区,定期或不定期派御史巡按监察。我国古代巡察官员代表中央,权威性极强,“御史出巡,地动山摇”,“八府巡按,手捧尚方宝剑,八面威风”。众所周知的狄仁杰等御史清官铁面无私、惩恶扬善,他们的故事至今传为美谈。清朝编成《钦定台规》,统一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法规于其中,分为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稽察、巡察和通例等八类,既是清朝最重要的一部监察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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