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3-15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国税函〔1999〕124号
【失效时间】2006-6-28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30924100138419
注:本法规2006-6-28已经被id166462法规废止



【法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24号

1999-03-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铁路运输费用如何给予抵扣,各地执行不一,为统一现行税收政策,现将铁路运输费用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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