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0-12-14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发文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30924100337385


【法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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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0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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